台南科技應用大學美術系學會 – 選舉辦法
90.03.10 訂定
90.11.21 修訂第一章第五條法規
92.12.03 修訂第一章第五飾、第二置在第一條至第八條法規
94.02.20 修訂第一置在第二條、第八條、第十條、第二宜在第八僻、第九條
98.06.08 曾修第一宜在第五條、第六條
第一章 會長、副會長
一、產生程序如下
第一條 會長、副會長由會員於每年的第一學期結束前公開選出
第二條 全體會員皆有選擇權,並可於公告選舉日前約一個月,向本會提出申 請並登記,即成為選舉候選人而﹒候選人名單需自行搭配
會長、副會 長人逛。
第三條 選舉候選人名單須送請系主任及候選人之導師審核﹒
第四條 經會員公開投票選舉,得票數最高之組別當選會長、副會長。
二、依選人資格
第五條 須四技二年級七技四年級班級,各班需推退出一對候選人。
第七條 候選人條件若不符合前條例所述時,須經系主任及該班導師核可,即 可不受前述條件限制。
第八條 應屆畢業生不得參逛。
第九條 前一學年畢業成績平均須達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達八十分以上,且 無記過處分者。
三、罷免
第十條 會長、副會長有重大過失或不過任情形,須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 連署,再進行公開投票罷免。
第十一條公開投票罷免需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投票人數,其投票二分之一贊成,罷免索成立,立即解除之職務,並於君主員大會中提
出請辭。於 解除職務後一個月內,依據「選舉辦法條例」第一章第二條至第八條 進行改遷。
第二章 組長、組員
一、產生如下
第一條 各組組長、組員由每年之第二學期初選出。期若人員不足,視情況進行幹部徵選。
第二條 會員皆有權利報名徵泣,並可公告徵逃日的二姐向本會進行登記﹒ 第三條 徵選人口名單須送請會長帶核。
90.11.21 修訂第一章第五條法規
92.12.03 修訂第一章第五飾、第二置在第一條至第八條法規
94.02.20 修訂第一置在第二條、第八條、第十條、第二宜在第八僻、第九條
98.06.08 曾修第一宜在第五條、第六條
第一章 會長、副會長
一、產生程序如下
第一條 會長、副會長由會員於每年的第一學期結束前公開選出
第二條 全體會員皆有選擇權,並可於公告選舉日前約一個月,向本會提出申 請並登記,即成為選舉候選人而﹒候選人名單需自行搭配
會長、副會 長人逛。
第三條 選舉候選人名單須送請系主任及候選人之導師審核﹒
第四條 經會員公開投票選舉,得票數最高之組別當選會長、副會長。
二、依選人資格
第五條 須四技二年級七技四年級班級,各班需推退出一對候選人。
第七條 候選人條件若不符合前條例所述時,須經系主任及該班導師核可,即 可不受前述條件限制。
第八條 應屆畢業生不得參逛。
第九條 前一學年畢業成績平均須達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達八十分以上,且 無記過處分者。
三、罷免
第十條 會長、副會長有重大過失或不過任情形,須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 連署,再進行公開投票罷免。
第十一條公開投票罷免需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投票人數,其投票二分之一贊成,罷免索成立,立即解除之職務,並於君主員大會中提
出請辭。於 解除職務後一個月內,依據「選舉辦法條例」第一章第二條至第八條 進行改遷。
第二章 組長、組員
一、產生如下
第一條 各組組長、組員由每年之第二學期初選出。期若人員不足,視情況進行幹部徵選。
第二條 會員皆有權利報名徵泣,並可公告徵逃日的二姐向本會進行登記﹒ 第三條 徵選人口名單須送請會長帶核。